出租自己的銀行卡獲利1900元能否犯罪?原平法院這樣判! |
2022年01月10日 09時55分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近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案件,被告人葉某出租自己的6張銀行卡供他人實施電信詐騙,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案情回放 2020年10月22日下午,原平市某公司出納趙某接到自稱呂梁市公安局的電話,告知其有參與洗錢案件的犯罪嫌疑,后在對方的遙控下,趙某將公司賬戶上的670700元轉入對方提供的銀行卡內(nèi)。后趙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向原平市公安局報案,原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日對該起電信詐騙案立案偵查。偵查中,原平市公安局發(fā)現(xiàn)趙某將670700元轉入平安銀行卡號為623058000029732XXXX,戶名為葉某的銀行卡中。 2020年10月,被告人葉某在明知自己出租的銀行卡用于網(wǎng)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辦理六張一級賬戶銀行卡及配套的網(wǎng)銀U盾,存入少量人民幣激活,并在取消大額轉賬限額和人臉識別驗證功能后,以每張銀行卡每月500元的價格出租給陳某(另案處理),被告人葉某實際獲利1900元。2020年10月22日葉某所出租卡號為623058000029732XXXX的平安銀行卡被電信詐騙團伙利用,詐騙上述原平某公司670700元。 原平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被告人葉某在明知自己出租的銀行卡用于網(wǎng)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辦理一級賬戶銀行卡進行出租,為犯罪提供幫助,使被幫助對象成功詐騙670700元,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葉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葉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沒收其違法所得1900元。 法官寄語 不法分子大量販賣電話卡、銀行卡,是造成當前電信網(wǎng)絡詐騙持續(xù)高發(fā)的一大根源。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手機卡、銀行卡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一旦出租、出售,輕則泄露個人信息,受到限制辦卡等信用懲戒或行政處罰,重則可能涉嫌犯罪。被告人葉某文化程度大專畢業(yè),完全可以通過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卻為了僅僅1900元,在明知對方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然進行幫助,而使被害人受騙金額則高達數(shù)十萬元,看似惡小實則危害極大。 在此,法官提醒群眾,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維護網(wǎng)絡安全,打擊網(wǎng)絡犯罪,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貢獻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堅決和參與網(wǎng)絡信息犯罪說不,切莫貪圖小利,成為犯罪的“幫兇”。一旦發(fā)現(xiàn)涉“兩卡”犯罪的線索,應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同時,為防止因個人信息泄露而遭遇電信詐騙,應及時為廢棄不用的銀行卡、電話卡辦理銷戶業(yè)務,并將卡片磁條毀損,不隨意丟棄。還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網(wǎng)銀U盾等賬戶存取工具,保護好登錄賬號和密碼等個人信息,做到不出租、出借、出售相關工具,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責任編輯:蔡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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