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陶 琛 通訊員 劉 威)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作出贈與行為十分常見。當戀愛關系結束后,贈與方要求對方返還財物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湖南省常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件此類贈與合同糾紛案。
原告袁某與被告朱某自2020年1月確立戀愛關系,于2020年10月23日因瑣事分手。在交往期間,原告通過YY平臺給被告打賞52934元,并通過支付寶、微信向被告支付133171元,在京東、美團等網站為被告購買物品價值53215元。同時,被告除向原告日常小額轉款外,大額回贈共70269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原告袁某向直播平臺充值打賞的款項52934元,應視為被告朱某通過自己勞動獲得的應得利益。對于原告向被告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轉款或購物、訂購外賣等大量小金額款項,其中還存在金額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應視為雙方表達愛意的贈與,為一般贈與;對于原告袁某向被告大額轉款或購物共計金額54199元,上述大額轉款和購物已經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時禮尚往來的范圍,屬于大額贈與,結合生活常理及婚俗習慣,應視為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一旦贈與合同生效條件未成就,受贈人應予以返還。但因被告在與原告的交往中,除多次小金額轉款和購物回贈原告外,亦轉款70269元給原告,已超過了原告所給付的金額,應視為被告已返還了原告的附條件贈與。故法院判決駁回了袁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
戀愛期間或婚約關系存續(xù)期間,男女雙方互贈未超過合理范圍的財物應認定為一般贈與,該部分贈與一旦將財物交付,贈與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而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對于金額較大,明顯超過雙方交往期間正常開支范疇的部分饋贈,不同于一般的財物贈與,雙方雖在成立贈與合同當時沒有明示,但雙方都明白大額度財物的饋贈行為暗含了雙方將來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這一愿望是雙方當事人成立該贈與法律關系的目的,雙方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種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不確定的事實,即雙方的贈與合同實際上附了解除條件,自條件成就(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時贈與合同失效,受贈人應向贈與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責任編輯: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