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從我們生活中有了微信,朋友圈則成了我們聯(lián)絡關系、社交互動的重要平臺。朋友圈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充斥著各種各樣的詐騙陷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待業(yè)者一職難求的心理,通過微信朋友圈散布虛假招聘信息,并許諾高薪報酬吸引應聘者,以收取好處費、培訓費、報名費等為由,詐騙錢財。近日,寧武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詐騙案,被告人李某因散布虛假招工信息詐騙2.7萬元獲刑。
案情回顧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通過微信百事通,在朋友圈發(fā)布信息:“轉讓一名企事業(yè)型單位合同。五險一金,工資4500左右。有想法的來電話咨詢1552565XXXX”。2020年6月7日,被害人田某、郭某先后分別看到朋友圈上述招工信息后,與預留的手機號碼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謊稱自己在寧武某煤業(yè)有限公司擔任調(diào)度員,可以幫人安排工作,需要先交11000元好處費用于打點,在該煤礦工作先過渡一年,后續(xù)再交39000元,共計5萬元,一年后便可在寧武華潤電廠工作。田某給李某微信轉賬11000元,郭某分兩次通過支付寶給李某轉賬16000元。李某向二人索要了身份證件、照片、體檢材料等,后未給二被害人安排工作,繼續(xù)索要錢款。田某要求退款遲遲未果,便報案。郭某隨后報案。
經(jīng)查,寧武某煤業(yè)有限公司、華潤電力(寧武)有限公司均證實無名為李某的員工,未發(fā)布過招工信息,也未委托任何個人進行招工。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家屬退賠田某、郭某損失,田某、郭某出具了諒解書。
寧武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錢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損失,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寄語
“清閑穩(wěn)定福利好”的工作,是餡餅也可能是陷阱。找工作不能輕易相信各種廣告,應以官方媒體發(fā)布的招聘公告為準,最好能到招聘單位核實清楚是否確有其事,或者撥打招聘單位公布的電話進行咨詢,凡是涉及到錢財問題,都要多留個心眼。微信朋友圈之所以能在短時間內(nèi)就讓多數(shù)人上當受騙,與眾多市民在朋友圈不經(jīng)意間“動動手指就轉發(fā)”有很大關系。法官提醒,有些人覺得玩微信只限于朋友圈,不是對外傳播,出于開玩笑的心態(tài)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但一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事態(tài)形成,即使捏造者、傳播者都不是故意的,也可能會被追究刑責。朋友圈暗藏欺詐,網(wǎng)友應小心辨別、保護自己,同時也要避免成為不實信息的“二傳手”。君子愛財要取之有道,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作奸犯科,最終逃不過法律制裁。
(責任編輯:蔡文斌)